扬州电动车安全驾驶条例 扬州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(试行

2022-12-05 14:14:28

扬州电动车安全驾驶条例 扬州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(试行

  

 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  (一)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,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;

  (二)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;

  (三)遵守交通信号灯、交通标志、交通标线,服从交通警察指挥;

  (四)遇红灯时,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或者待驶(转)区内依次等候;

  (五)转弯前减速慢行、注意嘹望,转弯时让直行车辆、行人优先通行;

  (六)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,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,停车让行;

  (七)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,遇行人横过道路的,应当避让;

  (八)在夜间或者遇有雨、雪、雾、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,应当开启照明灯,减速慢行;

  (九)法律、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。

 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,不得有逆向行驶、牵引动物、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,不得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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