扬州减征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实施期限

2022-12-05 06:10:23

扬州减征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实施期限

  4月19日,扬州市政府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的补充意见》,共16条政策措施,具体包括应对疫情冲击的阶段性举措、针对困难行业新出台的纾困政策、拓展“扬州惠企40条”的细化落实措施等,针对性更强,政策力度更大。

  按现行标准的80%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、药品再注册费、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,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%收取,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%,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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